2024年江苏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月增加31元。
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1.7元;15年以上至2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1.8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若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则按25.5元增加。
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4%进行增加。
(二)适当倾斜
年满70周岁至不足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21元;年满75周岁至不足80周岁的,增发29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增发39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确保其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相应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或增加倾斜对象。对违规行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要求整改,相关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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